摘 要: | 积极预防刑法观主导的数据犯罪刑事治理思路着眼于风险管控,以安全价值为优先考量、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为首要任务,主要表现为数据法益抽象化、行为入罪早期化、平台责任加重化。国家刑罚权的急剧扩张使得规制手段与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成比例,数据治理在立法和司法上均陷入过度犯罪化的窠臼,不仅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而且阻碍了数据要素的流动利用。贯彻数字经济“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重”的指导方针,刑法干预数据犯罪应恪守比例原则统辖下的刑法克制主义,从积极预防转向兼具预防性与有限性的消极预防,统筹兼顾数据要素开发利用与安全保障两大价值。数据犯罪刑事治理应以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免于遭受不当干涉和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范围及强度为目标,从法益论、不法论、刑罚论三个层面贯彻消极预防刑法观:在确定数据犯罪相关罪名的保护法益时,秉持以保障个人自由为本位的数据法益观;在判断数据犯罪行为的可罚性时,贯彻基于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质危害原则;在对数据处理者施加刑事责任时,引入数据安全合规的刑法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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