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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溯既往中的新增规定“可以适用”规则解析
作者姓名:李轶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民法典给付型财产返还规则的内容与体系研究”(TJFX22-0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律不溯既往原则上要求不能以新法裁判过去发生的案件,只能适用旧法。但是,民法典的不溯既往较为特殊,其不溯既往后并不总是有旧法可用,有时需要另外寻找法源。此种情形下,新法可否作为裁判依据便成为问题。对此,司法解释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可以适用”,创设了新增规定“可以适用”规则。这个规则应从四个方面理解:一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并非不溯既往原则的例外;二是新增规定是指强制性效力与准强制性效力法源未规定而新法所做的规定;三是“可以适用”是指“可用、可不用”,不强制法官适用或者优先适用,新增规定与其他填补法律漏洞要素处于平等地位;四是对当事人有利、治愈型和以善良风俗为内容的以及不影响既得权或预期的新增规定例外应当溯及适用。

关 键 词:《民法典》  新增规定  不溯既往  空白溯及  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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