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经历多次调整。进入新时代,生育政策基调已由限制生育转向鼓励生育和保障生育,生育行为的权利属性愈加突显,生育权才是不断变迁的生育政策的底色。总之,在“少子老龄化”和“人口负增长”的时代背景下,生育政策的主旨必然转向政策的法定化与生育的权利化。生育权作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应然权利,应当上升到宪法位阶进行理解和诠释,明晰生育自由作为生育权的“核”,重视生育权中的“育”,发挥生育权的“能”,实现生育权“生”和“育”的有机统一。通过生育权再构,不仅可以破除部门法藩篱,统合规范个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权力和责任,还能够在引导人口政策、推进人口法治以及服务人口发展国家战略层面发挥权利的法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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