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流量造假犯罪整体呈现出上、中、下游相结合的样态。就上、中游犯罪,可分为技术支持和信息支持两类。针对前者,若提供的支持并非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优先考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后者,若通过网络爬虫获取具有公开性的个人信息后提供,入罪不仅需恪守相应技术原理,且需立足于数据维度实现刑法与前置法的协调。就下游犯罪中的抬高身价型造假和诱导消费型造假,宜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和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就相应牵连犯的认定和处罚,宜以牵连关系的判断为核心,先从纵向、横向和纵横结合层面初步判断,然后结合前后行为的行为举止及法益侵害样态进一步判断。若成立牵连犯,再结合刑事政策与罪刑互动解释规则确定是否以重罪从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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