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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监察对象的体系解释
作者姓名:钱小平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开拓监察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通过体系解释明确监察规范的内涵与判断标准,避免监察规范之间及与其他规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腐败治理法秩序统一性的重要保障。体系解释在监察规范解释方法中有优先适用之必要,在应用规则上至少应当包括协同规则、序位规则和同位规则。基于体系解释原理,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人员的认定上,应当排除从事集体内部事务管理的人员;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认定上,应当排除行使职业权力的主体;在受托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上,应当排除劳务委托的情形,并对“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能力”的组织进行实质性判断;在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的认定上,贪污罪拟制主体仅在涉及侵占国有资产的情形下,才能成为监察对象。

关 键 词:法秩序统一性  体系解释  监察对象  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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