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合同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 |
| |
作者姓名: | 于风卫 |
| |
作者单位: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要点提示】我国法律仅对人身侵权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的侵权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却无明确规定。依公序良俗的原则,应将该赔偿纳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其他损失的范围。这样不仅能够体现现代法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也是现代法的发展趋势。
|
关 键 词: | 精神利益 象征意义 现代法 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 合同法 我国法律 发展趋势 违约 原告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