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实施“三调联动” 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姓名:林勇  孙浩波  陈昆仑
作者单位: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司法厅
摘    要: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罗干同志明确指出,要注重发挥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尽快形成多种调解并举的机制。他说,要处理好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关系。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在调处社会矛盾中,各自发挥独特的重要作用,二者紧密相连,不可替代。凡是经人民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性质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避免和减少这些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进入司法领域,节约司法资源,缓解诉讼压力,同时要处理好司法调解与其他调处矛盾主体的关系。肖扬表示,要抓紧研究和摸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新思路,尝试和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发挥工会、妇联、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交警队、派出所等与当事人联系密切的单位和部门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激活调解资源,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当前,各地在探索构建三种调解衔接配合工作体系中的具体做法很多,湖南省实施“三调联动”就是其中之一。“三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有的做法已经比较成熟,有一定借鉴意义。有的做法尚需进一步研究探讨。现将湖南的主要做法简介如下,供各地参阅。

关 键 词:社会和谐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  矛盾纠纷  司法调解  刑事自诉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