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灭绝种族罪中的国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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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洪如,景孝杰.浅谈灭绝种族罪中的国家责任[J].法制与社会,20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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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洪如 景孝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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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厦门市工商银行 2.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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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际法院于2007年2月26日对波黑诉南联盟案作出了终局判决,判决塞尔维亚无罪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国际法院第一次就国家种族灭绝罪问题作出判决,由此也引发一系列国际法问题。灭绝种族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和威胁人权的国际犯罪行为。国家应成为灭绝种族罪的适格主体,并为其灭种行为承担国家刑事责任。对国家灭种行为应实行双重责任制,即同时追究国家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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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灭绝种族罪 国家刑事责任 国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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