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力救济在民法上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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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万小燕.论自力救济在民法上的地位[J].实事求是,2012(4):86-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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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万小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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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社会科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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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力救济以其救济权利的有效性、快捷性对民事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具有不可否认的意义,并且有利于民事流转的效率性,节约司法资源,应当在立法上予以承认并广泛适用。同时,为限制其消极后果,应当明确限制其行使范围和限度,使自力救济方式在民事权利保护和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中发挥最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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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力救济 自助行为 合理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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