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副局长受贿被判刑 |
| |
作者姓名: | 李蕾俊 |
| |
摘 要: |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对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东分局原副局长楼洪治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没收赃款人民币294300元。经查,今年51岁的楼洪治在1996年至2003年担任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婺南工商所所长、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南分局副局长、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东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市场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34次收受市场承包人等贿送的现金、购物券及实物等共计价值人民币29.4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楼洪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