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疲劳审讯的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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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苏豪. 论疲劳审讯的认定标准[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5, 0(2): 122-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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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苏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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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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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疲劳审讯所获供述应当排除,但认定疲劳审讯成为司法难题,大部分学者主张明确疲劳审讯的时间界限并提出了不同方案。比较法的经验表明,损害了被讯问人的自由意志而非造成剧烈疼痛或痛苦,被作为非法口供排除的重要标准,涉及疲劳审讯时也没有例外。刑事司法高度依赖口供、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足、审判中立性有待加强,以及侦查人员在看守所内外都可以不同程度地控制犯罪嫌疑人的睡眠和休息,都是明确疲劳审讯时应当考虑的因素。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连续讯问超过12小时,24小时期间内不能保证6小时的连续休息的,可以视为疲劳审讯,同时需要加强配套措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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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疲劳审讯 时间界限 必要休息 |
Test of Exhausting Interrogation in Exclusionary Ru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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