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与现实发展,中国宗教财产的归属状况非常复杂,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和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深入来看,中国宗教财产的核心问题就是所有权的主体是虚位的,甚至是缺位的。在宗教团体不具有法人地位的情况下,是很难对宗教采取法律保护的。为此,应依据中国宗教与灵性的发展现状与趋势,依据中国法人分类的现状积极推动各类宗教团体与现有法人类型的结合。各宗教或灵性团体从自己的目的与特点出发,自由选择多种法律组织形式。在此基础上,由专业政府机构来解决宗教或灵性团体所产生的各种问题。法院遵循教会自决的原则来解决教会内部财产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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