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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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敏孙,华智锋.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J].法学,199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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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敏孙 华智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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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黄敏孙),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华智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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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合同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内,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变化,如仍维持原合同会给一方带来重大损失,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可免除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1.适用情势变更的合同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重大误解或过错,使订立的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是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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