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间可互为抵触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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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跃平. 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间可互为抵触申请[J]. 电子知识产权, 2010, 0(8): 5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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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跃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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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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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专利法>第23条中引入抵触申请的相关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间是否可互为抵触申请成为业界争论的问题.从抵触申请制度的立法宗旨、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国外判例和相关规定入手,分析了尽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者的保护对象及范围不同,但其可以记载相同的发明创造内容,保护范围之间存在交集,因此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间可以相互抵触有利于技术或者设计的创新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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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专利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抵触申请 |
Applications for Invention and Utility Model Can Be Conflicting Application of Design Application and Vice Ver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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