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关于改革执行异议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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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邵正洪.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关于改革执行异议制度的思考[J].法律适用,2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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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邵正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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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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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执行异议制度,学者们一般将之简称执行异议,①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依此制度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且可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我国民诉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相关案外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使法院强制执行的不当有得以纠正的可能,以达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之目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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