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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角下的“私人执法”
作者姓名:万宗瓒
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广东湛江,524088
摘    要:法律的执行可以分为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两种.在公共执法体系中,政府受制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往往会出现执法不力或怠于执法.而私人执法者因为受到利益的激励,通过发现和指控违法行为,能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对违法者形成更加有效的威慑,法律执行的效果远远优于公共执法所能达到的最优状态.因此,对私人执法制度的引入和改进,既可以防止私人执法者为谋取私利而导致过度执法,又可以防止因执法不足而导致的法律威慑力降低.

关 键 词:私人执法  过度执法  执法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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