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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必要性
作者姓名:
陈廖熹
作者单位: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摘 要:
2007年,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两湖一库”管理局以自身为原告,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峰化工公司停止排污侵权并最终胜诉。此案带给人们的思考是在尽快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下,有必要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给予确定。
关 键 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市人民政府
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
化工公司
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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