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必要性
作者姓名:陈廖熹
作者单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摘    要:2007年,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两湖一库”管理局以自身为原告,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峰化工公司停止排污侵权并最终胜诉。此案带给人们的思考是在尽快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下,有必要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给予确定。

关 键 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市人民政府  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  化工公司  贵州省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