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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他承担了两次抽逃注册资金的民事责任
摘    要:【基本案情】甲县法院在执行申请人舒惠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鸿公司买卖合同价款纠纷一案中,因天鸿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舒惠公司的申请,于2008年7月20日作出(2008)甲执字第568号-1民事裁定,追加天鸿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严某、陈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各自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舒惠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并在抽逃注册资金495000元范围内互负连带责任。

关 键 词:注册资金  民事责任  公司设立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合同价款  民事裁定  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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