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明确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我国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有四十二年了,人大在实施权力监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与人大的立法、任免等其他职能比较,仍然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至今,没有一部大监督法,没有实施人大监督的专门机构,没有由全国人大正式宣布过一件违宪案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未曾有过公开撤销国务院、国务院部委、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的先例.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未正式行使过宪法第62条、66条规定的几项职权.是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没有违宪事件发生吗?不是,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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