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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党员能否评议为合格党员?
摘    要:【案例】某国有企业原销售科长党员林某在1993年至1996年任职期间,由于他本人直接经手的销售款项无法追回,以至拖欠了120万元的应收款。到2001年时,由于拖欠时间太久,造成了一些销售原始凭证不全,难以追讨。以后,企业安排他去催讨这些款项,但他一直未能讨回,只让对方写了一张约120万元的贷款欠条。现在企业诉诸法律,但是法院以贷款欠条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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