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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质疑
作者姓名:洪秀丽
摘    要: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第19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法》第18条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确立为无效合同,并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将不受保护。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劳动法》将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排除了以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但实践中,由于受社会环境、法律意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劳动法》的规定很难得到全面执行。

关 键 词:订立  《劳动法》  无效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  无效合同  法律约束力  书面形式  规定  中国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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