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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豪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摘 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陈豪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确认。
关 键 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职务
陈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行政机关
司法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
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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