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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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一、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数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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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组织法 北京 上海 广州 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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