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0年元月份起至2001年十月份止,我县检察院共计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26件319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217件311人,不起诉4件4人。其中相对不起诉2件2人,存疑不起诉1件1人,绝对不起诉1件1人,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人数约占审查起诉人数的1%。由此可见,我们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率是极低的:而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并非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符合不起诉的案件少所致,而主要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吸取了刑事诉讼法修订前滥用免诉带来诸多非议的教训,对不起诉权的适用采取了限制态度。笔者认为,不起诉权不仅不应限制,而应充分行使。对待任何事物,都要掌握一定的度,否则,便会适得其反,不起诉权的行使也一样。我们绝不能因噎废食,“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过去行使免诉权时检察机关可能把关不严,出现过问题,带来非议,这种教训值得我们引以为戎,但不能也不应成为阻止我们行使不诉权的理由。不起诉权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力,检察机关必须依法充分行使.适用的好,对减轻诉累,体现党的宽严相济的政策,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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