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祖杰不算专政对象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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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益.刘祖杰不算专政对象吗?[J].人民司法,195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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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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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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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熊维章、陈尚第两同志写的“放火犯、杀人犯一律都算专政对象吗”?一文(见“人民司法”第12期)中,举出刘祖杰放火一案为例,论证放火犯、杀人犯不能一律都算专政对象。我认为这个意见值得商榷。熊、陈两同志认为刘祖杰放火一案的性质是人民内部矛盾,不是敌我矛盾的主要理由是:刘祖杰是中农成份,年轻妇女,被捕前是建团对象、青年积极分子、生产队长:犯罪的动机出于一时气愤;犯罪的目的只涉及到个人,不是敌视、破环社会主义等等。我的看法跟熊、陈两同志相反,认为杀人犯、放火犯应该一律算作专政对象,刘祖杰放火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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