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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8年8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引用本文:李重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8年8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6):569-570.
作者姓名:李重庵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循环经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调研,并就草案的进一步修改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8月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9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促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关 键 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循环经济法  审议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次会议  国务院法制办  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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