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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司法解释的否认及其问题解决
引用本文:张明楷.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司法解释的否认及其问题解决[J]. 法学, 2021, 0(2): 3-18
作者姓名:张明楷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6ZDA06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我国,对于新型法益侵害行为,常常先由司法解释进行司法上的犯罪化,后由刑事立法对司法解释予以确认或者否认,部分司法解释成为试行性质的法律。不管刑事立法确认还是否认司法解释,都意味着司法解释存在类推解释现象。在司法为民的我国,要求面临社会舆论与社会需求巨大压力的司法机关杜绝类推解释,可能并不现实;与其期待司法机关不作类推解释,不如期待立法机关积极修改刑法、迅速增设新罪。立法机关应当从几年通过一个修正案转变为一年通过几个修正案,从5年增加、修改50个左右刑法条文转变到1年增加、修改10个左右刑法条文。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即使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犯罪,也必须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而非施行后)自然失效。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  司法解释  司法上的犯罪化  类推解释

Denial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Based on Amendment(XI)to the Criminal Law and Its Solution
Zhang Mingkai. Denial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Based on Amendment(XI)to the Criminal Law and Its Solution[J]. Legal Science Monthly, 2021, 0(2): 3-18
Authors:Zhang Mingka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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