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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
摘 要:
2008年11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省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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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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