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行政协议优益权的行使 |
| |
引用本文: | 郭雪,杨科雄.传统行政协议优益权的行使[J].法律适用,2021(6):53-61. |
| |
作者姓名: | 郭雪 杨科雄 |
| |
摘 要: | 为保证公共服务的良好运作,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调整行政协议的客观内容,从而在行政协议法律制度中承认了行政机关区别于协议相对人拥有单方面优益权,形成了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优益权.而行政机关只有在行政协议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实现公共服务或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者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公民...
|
关 键 词: | 行政协议 行政优益权 公共利益 合同权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