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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庆龙的行为应定何罪
引用本文:李龙寰,张文海.汪庆龙的行为应定何罪[J].人民司法,1989(5).
作者姓名:李龙寰  张文海
作者单位: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李龙寰),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张文海)
摘    要:被告人汪庆龙(男,35岁,农民),1987年12月6日,汪在辽宁省海城市荒岭摩托车交易市场,与卖主赵某达成以4750元买卖日水产铃木125型摩托车协议后,故意付给卖主4650元钱。赵某点钱后说少100元,被告人否认。为此,卖主将钱全部退还给被告人清点。被告人接钱后当卖主的面假意点钱,乘其不备,从中抽出2100元。点后谎称确实少付100元,顺手掏出事呢准备好的100元钱补上,将钱交给卖主。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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