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建议修改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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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仲裁法》修改”课题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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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证由公平的仲裁庭及时、有效地仲裁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仲裁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仲裁,适用本法的规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仲裁地没有确定,或者仲裁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外的,下列各条仍予适用:(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第八十三条。第三条当事人有权和解的任何财产性纠纷,可以提交仲裁解决。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家庭、继承、收养、抚养、赡养、扶养、监护纠纷;(二)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达成仲裁协议,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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