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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的意见
摘    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 键 词:民政  救济  工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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