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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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黎宏.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J].法学评论,2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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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黎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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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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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单位犯罪的场合 ,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只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而上述组织体中的自然人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中特定的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主要在于 ,其具备负刑事责任的基础和有利于抑制单位的犯罪。承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只能是对该单位犯罪这一事实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在其具体范围的认定上 ,因单位领导体制不同而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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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犯罪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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