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于被害人明知套路而选择配合的合意型“套路贷”行为,司法实践常认定为诈骗罪。但通过对此行为的深入分析,发现该行为其实包括合意“确权”和非法“索债”两个阶段,不能因为“确权”行为带有欺骗性而径直得出合意型“套路贷”行为均成立犯罪的结论。合意型“套路贷”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判断的关键,不在于“确权”行为,而在于“索债”行为或者“确权”+“索债”复合行为。因此,在评判合意型“套路贷”行为性质时,应先依据“一般索债”、“诉讼索债”、“暴力索债”等类型特征进行考查,再结合“确权”行为的欺骗性与明知性进行“过程+结果”判断。事实上,实践中合意型“套路贷”行为在行为性质和类型上,可能存在民事欺诈,也可能构成诈骗罪,需要从类型化分析的视角予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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