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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的司法认定——以杨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为切入点的展开
作者姓名:王志祥  徐嘉崎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在刑法学中的展开研究”(项目编号:21BFX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根据“刑事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行政犯违法判断模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应当符合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对于“伪劣产品”应当进行实质解释,一方面,“伪劣产品”应当违背《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的实质要求;另一方面,“伪劣产品”需要具备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属性。行为人生产、销售质量合格的产品的行为可能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不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他人的知识产权。

关 键 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伪劣产品  假冒注册商标罪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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