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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中胜诉的启迪
作者姓名:于远河
作者单位:中共辽宁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授
摘    要:某年5月,甲市东方贸易公司代国内某单位与香港某公司签订进口日本产签字笔的合同,数量332箱,共83000打,总值达1095600港元。由于国内某单位急于要货,东方贸易公司刚获悉港商已将货物发出,在单证未到的情况下,即于6月8日会同国内某单位至到货目的港了解是否到货。他们从仓存到货中发现了可疑迹象,即于6月11日晚向商检局申报商检。商检局马上派员赶到现场,在海关和东方贸易公司配合下,商检人员先按5%的比例,抽取17箱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没有一支签字笔,箱内全部是白板纸、牛皮纸和瓦楞纸等混装的废纸,是一宗严重诈骗案。东方贸易公司当即与银行联系,得知该批货物货款已凭单进行了结汇并转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东方贸易公司感到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港商一旦将货款提出或转出,损失将难以挽回。为此,商检人员立即签发了抽验结果的检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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