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不交管理费是否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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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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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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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某国有水电工程公司为了搞活经济、增加收入,于2001年2月份制定出台了《经营管理改革方案》。该《方案》规定:公司职工可以使用单位资质在外承建工程,盈亏由个人自负,公司只按规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应直接汇入公司账户,由公司扣除管理费后再转付承包人。同年8月份,身为该公司经理的赵某利用公司资质承包了一输油、气管线工程,实际由其个人承建并自负盈亏。当年年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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