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用语的语义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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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剑云.法律用语的语义法定性[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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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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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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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词语的意义,包括词语的基本意义,即概念意义、理性意义;还包括词语的附加意义,即表情色彩、语体色彩、联想色彩、形象色彩;此外,词语的语法意义也属于词语意义范畴。本文所要研讨的主要是词语的基本意义、概念意义。如果说词语是记录概念的符号,那么词语意义不仅是指词语所表示的概念的内涵。而且是指相应概念的外延。相应于概念的外延,词语具有适用对象。所谓词语的适用对象,是指某个具体词语可以用来指称的所有对象,如“监狱”一词,可以用来指称古今中外、形形色色的一切监狱;任何一所监狱,不管其具体形式,具体内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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