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绑手”受雇控制被害人行为定性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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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宪权,周舟.“职业绑手”受雇控制被害人行为定性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2(2):140-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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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宪权 周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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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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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刑法学”(学科编号:S30901)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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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论是对"职业绑手"的行为一律以绑架罪认定,还是一律以非法拘禁罪认定,均存在诸多不妥之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应采取这两种定性方式。在故意内容不确定或具有概括性时,"职业绑手"应与雇佣者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且需对雇佣者实施的后续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最终危害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定性方式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同时与刑法基本原理相符,因而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如果"职业绑手"在向雇佣者"交付"被害人时,明确向雇佣者提出不得伤害、杀害被害人等要求,雇佣者却仍然实施了这些犯罪行为的,"职业绑手"对于这些实行过限的行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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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业绑手” 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 概括故意 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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