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再保险合同之法理构造——以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为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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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樊启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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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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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再保险合同以危险承保责任之转移为核心,属于一种特殊之契约责任保险。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内部关系之法理构造,应着重考量其商人保险之特质,围绕最大诚信原则与同一命运原则展开。再保险人与原被保险人的外部关系之法理构造,宜把握国际再保险业之未来趋向,赋予原被保险人之直接请求权。再保险人与侵权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之法理构造.须顾及再保险交易之国际化及其惯例等因素,在再保险人请求权代位及其实现方式上,采由原保险人“合并行使”后“摊回”之立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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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再保险合同 商人保险 契约责任保险 内部关系 外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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