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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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勤 施昌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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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 315000(郭勤),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 315000(施昌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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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法治社会,法治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社会能否实现和谐主要取决于法治的程度,无法治则无和谐社会。法治的意义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治官,在于行政权的依法行使。当社会主义法律基本健全后,行政执法至关重要。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时候,应当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理念,处理好主业与副业、保护嫌疑人权利与维护被害人权益两方面的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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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法治社会 执法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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