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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情节的司法认定
作者姓名:杨玉俊  严妍
作者单位:1.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2100070
2. 华东政法大学,200042
摘    要:一、案情与争议被告人李某系某高校信息工程专业在校大学生.其于2009年1月开设黄色网站.发布大量淫秽色情图片、视频。该黄色网站的会员注册和点击黄色电子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李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时加入广告联盟,将广告信息链接到自己所建的淫秽网站,获取广告点击的经济收入。开设黄色网站期间.

关 键 词:淫秽电子信息  互联网传播  司法认定  黄色网站  情节  牟利  信息工程专业  广告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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