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情节的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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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玉俊 严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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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2100070 2. 华东政法大学,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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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与争议被告人李某系某高校信息工程专业在校大学生.其于2009年1月开设黄色网站.发布大量淫秽色情图片、视频。该黄色网站的会员注册和点击黄色电子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李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时加入广告联盟,将广告信息链接到自己所建的淫秽网站,获取广告点击的经济收入。开设黄色网站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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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淫秽电子信息 互联网传播 司法认定 黄色网站 情节 牟利 信息工程专业 广告联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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