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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诈骗罪应增设单位犯罪的意义
引用本文:王希平.浅谈诈骗罪应增设单位犯罪的意义[J].法制与社会,2012(21):256+260.
作者姓名:王希平
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司法实践中,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实施诈骗的行为屡屡发生,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导致这类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因素.单位实施了诈骗罪的行为,是否应谈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务届与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论.对此,本文认为诈骗罪应当增设单位犯罪.

关 键 词:诈骗罪  单位犯罪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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