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定情况下是国家)对物(财产)的支配。作为财产权的一类主要形态,除了所有权以外,物权形态还有地上权、耕作权、典权、地役权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我国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只注重所有权,不重视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财产上的权利和利益状态将会更加呈现为一种多层次状态,运用物权法特有的方法、手段,对财产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可以这样说,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一部完备的物权法,但制定物权法已是我国社会发展所要求的,并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本次笔谈会荟集了近几年从事物权法研究卓有成效的几位学者的论文,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及物权法的若干理论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本刊期望能通过包括笔谈会在内的各类学术活动对物权法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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