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局限性和改进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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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勤.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局限性和改进对策[J].当代法学,20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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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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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21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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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产品严格责任制度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产品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的重视。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则意味着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过失的客观表现,即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因此其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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