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话“靓号”应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全国首例“靓号黑客案”的物权法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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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辉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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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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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国首例“靓号黑客案”二审判定移动电话“靓号”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范畴,从而否定其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这是二审法院受刑法学理论界关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有体性说”错误指导的结果。“有体性说”的错误根源在于对民法中无体物与有体物相区分理论的错误理解。我国刑事司法实务界应该主动舍弃“有体性说”,并应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几个基本特征入手,认定移动电话“靓号”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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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盗窃罪 犯罪对象 物 无体物 有体物 移动电话靓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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