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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国营农场在自由市场出售粉条问题的批复
摘    要:国营高村农场以(57)畜牧字第10号文,报请省计划委员会准许加工粉条自行销售,我们认为在自由市场上出售农村产品的成员主要是农业社或社员,国营农场的农副产品应纳入国家计划,不应自行出售。同时国营农场如进行商业活动,也必将影响到集中力量搞好农副业的生产。因此我们同意忻县人民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所加工的粉条由供销社统一收购,收购价格按生产成本稍加利润的原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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