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香港的行政救济制度
作者姓名:林莉红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正> 行政救济,并非法定名称。世界各国各地因制度、传统差异,学术上也并无定论。一般认为,救济,系补救的意思。权利救济,指对已经受到损害的权利给予补救。依此理解,凡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或对于因行政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人给予弥补的制度,都属于行政救济。 香港回归后,原有的行政救济制度继续保留,但某些名称、词句应有所替换,本文除去背景介绍中另有明确指出外,对相关名称、词句已作替换。

关 键 词:行政救济制度  高等法院  行政长官  香港法  行政上诉  附属立法  行政行为  原讼法庭  司法审查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中外法学》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中外法学》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