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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黑哨”行为的刑法定性
作者姓名:刘振球  杜建平
作者单位:[1]皖南医学院人文与管理系,安徽芜湖241000 [2]空军第五飞行学院,甘肃武威733009
摘    要:近几年来,足球职业联赛“黑哨”问题愈演愈烈,2001年底爆发的足球“黑哨”丑闻引发了体育界、法律界乃至整个社会的大讨论。对“黑哨”问题的定性学界虽众说纷纭,但至今尚未有定论。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专门下发了一个通知,要求对其暂时以“商业贿赂”(即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进行立案,然而这个通知一出台,不但没有平息对“黑哨”问题的刑法定性之争,反而引起了司法实践与理论界更多的质疑。鉴于此,笔者拟就足球“黑哨”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稍作探讨,供学界同仁参考。

关 键 词:足球职业联赛  “黑哨”行为  法定性  “黑哨”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  企业人员受贿罪  商业贿赂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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