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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畝園”与“半亩田”商标侵权案评析——兼议商标注册制度及侵权构成
作者姓名:杨静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商标转让公告具有对权利的宣示作用,公告前的诉权仍由出让人享有,受让人只能对转让注册商标核准公告日之后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并以此计算赔偿数额。侵权判断应采用混淆理论,商品和商标的近似应当作为认定混淆的主要因素,显著性越强,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越大。在考察"可能造成混淆"因素时,要具体分析混淆的方向,反向混淆在责任承担时应适用利益平衡原则。

关 键 词:商标转让  侵权构成  反向混淆  服务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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